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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迴教師服務守則

一、巡迴教師必須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立國民中小學巡迴教師計畫、臺北市 106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及學校聘約等規定,執行巡迴教 師各項服務工作。

二、巡迴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為 15 節,超過之節數支領超鐘點費,每週超鐘點最 高為 6 節;每週授課時數未達 15 節部分,統一由中心學校調派工作,巡迴教師不得拒絕。

三、巡迴教師授課節數之計算,係以代理期間內,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 授課節數計算原則採計,代理期間除服務中心學校要求返回服務中心學校者 外,應全時於受服務學校執行原任課教師所有既定業務(不含導護及擔任受 服務學校重大活動的非支援性質工作),無課務時亦不得擅自離校。

四、為利現場學校需要,巡迴教師代理每週節數及超鐘點之計算,係以全學期總 服務節數除以週數計算。

五、巡迴教師之請假,需依據下列程序辦理: (一)無到校服務之請假: 1. 依線上差勤系統向服務中心學校申請(依序為執行 組長、執行主任、校長);2. 校長核可後,送回執行組長;3.執行組長告知 巡迴教師;4.巡迴教師於服務網系統註記假別;5.執行組長於服務網檢視確 認登錄。 (二)有到校服務之事先(三日前)請假: 1.依線上差勤系統向服務中心學校申請 (依序為執行組長、執行主任、校長);2.校長核可後,送回執行組長;3. 執行組長告知巡迴教師;4 巡迴教師需於服務網請假系統完成填報;5.執行 組長依照專長或順位於線上系統註記;6.執行組長以電話和 mail 告知受服 務學校,並說明代理人。 (三)有到校服務之臨時請假:1.以電話(不得以通訊軟體留言)告知受服務學校所 指定的專人或教務主任;2.以電話(不得以通訊軟體留言)告知服務中心學校 執行組長;3.請受服務學校協助調派臨時人員,代理巡迴教師工作;4.巡迴 教師返校後,依循前述「事先請假」之程序,辦理請假事宜。

六、執行組長應授課,其排課以短天期為原則,並以每週 6 節(等同學校組長授 課節數),進行授課,執行組長提供服務時,其業務由服務中心學校承辦主 任代理。

七、所有巡迴教師服務學校及課務指派順序由服務中心學校設定,巡迴教師不得 拒絕,且不得拒絕超鐘點課務之指派。

八、巡迴教師請假之代理順序,由服務中心學校執行組長於前一個學期結束前, 排定新學期之代理順序。

九、所有巡迴教師均需能代理國語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、體育(不含游泳)、美勞、 綜合之課務;其中游泳、音樂、英文則以具有專長之巡迴教師擔任。

十、巡迴教師每週授課時數未達 15 節部分,應優先支援服務中心學校三天以內 之短期代課,且應統一由中心學校調派支援性工作,支援性工作內容由營運 中心另行訂定。

十一、巡迴教師由服務中心學校指派跨中心支援者不得拒絕。

十二、巡迴教師需配合學校作息,帶領學生參與各項活動,例如放學、朝會、課 間活動……等。

十三、巡迴教師需批改聯絡簿與作業。

十四、巡迴教師應善盡親師生溝通之責。

資料來源: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巡迴教師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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